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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分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金字第109510287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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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分配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提撥予本府之獎勵金,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財政稅務局;協助查獲機關為主管機關以外之本府所屬機關;所稱之
    獎勵金,指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二條規定之給獎基礎
    及第三條計算之金額,扣除檢舉人及本府以外機關應得獎勵金後之金額。

三、本府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機關。

四、本府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查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保管處置機關:二成。

五、分配查獲機關獎勵金,其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主管機關自行查獲之案件,由協助查獲機關協助者,分配主管機關百分之八十、協助查獲
        機關百分之二十。
    (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者,分配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八十、主管機
        關百分之二十。
    (三)主管機關會同協助查獲機關查獲之案件,分配主管機關百分之六十、協助查獲機關百分之
        四十。
    (四)主管機關查獲案件,無協助查獲機關者,全額分配主管機關。
    (五)查獲案件有二個以上之協助查獲機關者,應平均或協議分配其應得之獎勵金。

六、分配主管機關獎勵金,其獎勵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金每案未逾新臺幣一千元者,全數分配予主管機關主辦業務科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
        人員,以符獎勵實益。
    (二)獎勵金每案新臺幣一千元以上者,分配比率如下:
        1.市長:百分之二點五。
        2.副市長:百分之二點五。
        3.秘書長:百分之二點五。
        4.主管機關:
          (1)業務督導主管(局長、副局長、秘書)百分之二十七。
          (2)主辦業務科人員及其他協助科室人員百分之六十五點五。

七、分配主管機關獎勵金,其分配時如遇人事異動,仍應依原任及現任人員實際貢獻程度發給獎勵金
    。

八、分配協助查獲機關獎勵金,主管機關依本要點規定核算分配數,通知協助查獲機關以機關為名義
    檢附領款收據向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免附印領清冊。該獎勵金由協助查獲機關自行分配。

九、分配主管機關獎勵金比率應得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主管機關專
    戶;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由主管機關退回財政部依規定繳庫。無從
    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送達或放棄領取者,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繳還主管機關
    退回財政部。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