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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102492號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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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實施者捐贈現金予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其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捐贈嘉義市都市
          發展更新基金金額×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並於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第 三 條  實施者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經
          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開闢公共設施工
          程費+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
          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開闢公共設施工程費、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二
          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二樓以上
          更新後平均單價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

第 四 條  實施者提供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以外另行增設之停車空
          間,經嘉義市政府認定有必要,且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
          市有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捐贈停車空間之更
          新後市值總和)×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
          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捐贈停車空間之更新後市值總和、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