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實施者捐贈現金予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其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捐贈嘉義市都市
發展更新基金金額×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並於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第 三 條 實施者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經
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
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開闢公共設施工
程費+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
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開闢公共設施工程費、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二
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二樓以上
更新後平均單價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
第 四 條 實施者提供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以外另行增設之停車空
間,經嘉義市政府認定有必要,且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
市有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捐贈停車空間之更
新後市值總和)×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
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捐贈停車空間之更新後市值總和、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
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第 五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