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2 12: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4096009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運動選手(以下簡稱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及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之選手應於申請日前已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成績之一:

(一)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二) 代表國家參加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三)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四)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五)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

(六)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

三、本要點培訓獎助金基準如下:

(一) 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1. 個人項目,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2.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每月一萬元。

(二) 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1. 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四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二千元。

2.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八千元;第二名,二千元;第三名,一千元;每人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三) 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1. 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六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二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一千元。

2.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四千元;第二名,一千元;第三名,五百元;每人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四)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

1. 個人項目:每人七萬元。

2. 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五萬元。

(五)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

1. 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一萬二千元。

2. 團體項目:第一名,六千元,每人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前項所稱之團體項目,指三人以上共同組隊者。

四、獎助金發給方式如下: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帕拉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獲獎者,補助二十四個月,分兩階段發給:

1. 第一階段: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發給十二個月。

2. 第二階段: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續發給十二個月。

(二)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獎者:補助十二個月,於本府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

(三) 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本府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四) 參加本市運動會社會組獲得第一名,且達全國運動會參賽標準或經本市代表隊選拔要點審查合格者:本府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但每年補助人數依全國運動會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訂定之註冊人數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助金發給期間,係自賽會()末日之次月起算。

五、選手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由選手本人提出申請或由本市體育會、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本市轄內公私立中等學校代為申請之;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於賽會()結束或取得代表隊選手權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1. 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 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

3. 培訓計畫書(附件1-1)

4. 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5. 授權書(附件3)

6. 領據(附件4)

(二) 第二階段獎助金應於本府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教育處申請之:

1. 培訓計畫書(附件1-2)

2. 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 授權書(附件3)

4. 領據(附件4)

六、同一選手同時符合本獎助金二項以上申請資格者,以申請一項為限,惟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身心障礙帕拉林匹克運動會、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帕拉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不在此限。補助期間選手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調整之並補發其差額。申請變更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於賽會()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 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 運動競賽成績證明。

(三) 變更申請書(附件2)

(四) 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 授權書(附件3)

(六) 領據(附件4)

七、取得本要點獎助之選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本市,且本府得不定期抽審受補助選手設籍情形。

(二) 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 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 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八、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助金;逾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 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三) 違反第七點第四款規定,並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四) 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受補助選手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辦本補助。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