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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獎助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01517359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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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績優運動選手(以下簡稱選
    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及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之選手應於申請日前已連續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成績之一: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三)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四)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

三、本要點培訓獎助金基準如下:
    (一)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1.個人項目,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五千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每月一萬元。
    (二)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四千元;第三名,每人
        每月二千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八千元;第二名,二千元;第三名,一千元;每人
        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
        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三)代表本市學校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六千元;第二名,每人每月二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
        一千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第一名,四千元;第二名,一千元;第三名,五百元;每人
        每月獎助金計算方式:{(金額×法定出場比賽人數)+(金額×二分之一×【報名人數減
        法定出場比賽人數】}/報名人數。
    (四)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
      1.個人項目:每人五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三萬元。
    前項所稱之團體項目,指三人以上共同組隊者。

四、獎助金發給方式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全國運動會獲獎者,補助二十四個月,分兩階段發給:
      1.第一階段: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發給十二個月。
      2.第二階段:經本府審核通過後,續發給十二個月。
    (二)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獎者:補助十二個月,於本府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
    (三)取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本府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獎助金發給期間,係自賽會(事)末日之次月起算。

五、選手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由選手本人提出申請或由本市體育會、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本市轄
    內公私立中等學校代為申請之;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於賽會(事)結束或取得代表隊選手權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
        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1.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相關資格證明。
      3.培訓計畫書(附件1-1)。
      4.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5.授權書(附件3)。
      6.領據(附件4)。
    (二)第二階段獎助金應於本府通知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教育處申請之:
      1.培訓計畫書(附件1-2)。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授權書(附件3)。
      4.領據(附件4)。

六、同一選手同時符合本獎助金二項以上申請資格者,以申請一項為限,惟獲得奧林匹克運動
    會或亞洲運動會國家代表隊選手權者不在此限。補助期間選手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
    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調整之並補發其差額。申請變更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於賽會
    (事)結束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運動競賽成績證明。
    (三)變更申請書(附件2)。
    (四)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五)授權書(附件3)。
    (六)領據(附件4)。

七、取得本要點獎助之選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本市,且本府得不定期抽審受補助選手設
       籍情形。
   (二)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八、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並追繳已受領之獎助金;逾期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辦理: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三)違反第七點第四款規定,並經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
        分確定。
    (四)其他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
    受補助選手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辦
     本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