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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1102184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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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
            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
            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
            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
            二點五。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第三條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展演場地演
        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前項場地演出者,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其徵收率按億分
        之一課徵。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次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