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嘉義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
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
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
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五,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課徵百分之
二點五。
七、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五。
第三條 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娛樂項目於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展演場地演
出者,其徵收率減半課徵。
前項場地演出者,自本自治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其徵收率按億分
之一課徵。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次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