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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立博物館藏品之登錄及註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嘉市文博字第11107002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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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之藏品由本館員工或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博物館科(以下簡稱本科)指派人員負責辦理
    入館登記、編目及保存維護等相關事項。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錄:指所有與藏品有關的實質紀錄與記錄過程,包括藏品取得、登記編目、取用、維
      護、借出入、交換、註銷和轉移等紀錄,包括入藏登記與編目。
(二)編目:指將藏品有系統的分類、詳細描述藏品規格、出處、歷史與其他相關紀錄,如狀
      況報告、取用、維護、借出、註銷、展覽、研究、交換等紀錄。
(三)註銷:係指本館藏品符合本作業要點第六點所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繼續典藏,而將其除
      去典藏品或教育性藏品資格與移離之程序。

三、藏品登錄作業以一物一表為原則。

四、藏品經點交及狀況確認後,即由管理人員進行入館登錄、編目及後續之入藏作業(藏品登
    錄申請單、藏品編目卡、藏品總表及藏品入館登錄資料表如附件十一至十四)。

五、藏品之入藏登記及編目,應於本館藏品管理資訊系統中,依各該表單項目,詳實填具相關
    內容。

六、典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蒐藏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蒐審會)審議及文化局局長核定
    後,得辦理註銷:
(一)不再符合本館蒐藏政策、經蒐審會建議轉移至其他館外單位或轉為本館一般財產者。
(二)狀況極差,或因研究、展示或教育活動等使用過程遭到嚴重損毀而無法修復者。
(三)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典藏品損毀或滅失者。
(四)遭竊、搶劫、蓄意破壞或遺失,經簽結者。
(五)依法律或倫理考量,不宜繼續典藏者。
(六)擬將該藏品與其他機構交換蒐藏者。
(七)經查證確認於本館蒐藏取得前,係屬竊盜贓物或遺失物者。

七、典藏品註銷程序:
(一)將典藏品註銷申請單提蒐藏審議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或提供書面意
      見。
(二)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經本科審核,依規定報請上級主管核定後辦理註銷程序。
(三)通過註銷之藏品,須於註銷單紀錄註銷品銷毀之情形及註銷品之去處,該註銷單歸檔於
      本館註銷檔案中,以便日後查詢與管理;並存放於該藏品的編目卡檔案中備查。

八、典藏品註銷之處理應以對本館、學界及社會大眾最有利方式為之,例如:
(一)轉為本館之教育性藏品。
(二)轉移其他公立單位或與之交換等值之藏品。
(三)如有必要得銷毀之,但須經蒐審會審議通過及文化局局長核定,並將銷毀作業錄影存證。

九、典藏品註銷之處理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轉售或贈與個人或其他機構。
(二)與個人交換藏品。
(三)任意拋棄。

十、本要點經蒐藏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文化局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