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國中小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專
班之申請、開班人數及師資等辦法,並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課後照顧服務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係指為促進身心
障礙學生健康成長,使其父母安心就業,提供本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
生之生活照顧為主,採多元活潑為原則,兼顧學業、人際關係、社交技巧
、休閒等能力培養為輔之課後照顧服務。
三、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得
自由參加本專班。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係指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並依下列身分做為入班優先順
序:
(一)障礙程度重者優先。
(二)低收入戶者優先。
(三)就讀特教班者優先。
四、本專班以學期中辦理為原則,服務時間從學生放學後開始計算,國小每節
四十分鐘,國中每節五十分鐘,每日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四時為主,最多
可延至下午六時(視校內學生實際需求)。
週三及寒暑假是否辦理,由各學校視校內學生實際需求自行決定,但以不
影響教師進修為原則。
五、申請辦法:
(一)學校調查校內身心障礙學生接受本專班服務之需求,鼓勵符合資格
人員提供服務,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報府提出申請,由嘉義市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開辦。
(二)本專班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1.學校自辦。
2.學校單獨主辦。
3.學校合辦:如校內學生確有需求但人數無法達到開班標準,可由鄰近
學校合辦,以配備有交通車或參加人數較多之學校為主辦學校,並由
主辦學校辦理招生、場地安排及其他相關行政等事宜。本府將於教育
處網站公告當學期開班之學校,以便未達開班人數之學校進行合班。
4.與合法立案、登記之民間團體、機構協辦:由其辦理師資培訓、課程
設計及課程內容編排等相關事宜。
六、開班人數:
(一)人數不足五人不開班。
(二)人數五人以上、十一人以下:得混齡編班,原則上開辦一班,聘用
一名教師。
(三)人數十二人以上:得混齡編班,原則上開辦二班,各聘用一名教師。
本專班每安置一位障礙程度中度以上學生,得減少開班人數上限一人。
班級人數五人以上且有一生以上為障礙程度重度者,得聘一名教助員,如有
情緒行為障礙或嚴重干擾教學者(如自閉症、過動症等),得視情形酌予增
聘教助員。
七、師資:
由承辦單位代為聘任,符合下列資格者優先聘用:
(一)該教育階段合格特教教師。
(二)曾任國民中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
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
(五)如有遴聘之實際困難,得遴選具相關教育專長(需大專院校以上學校
畢業)人員。
八、本專班相關費用:
(一)身心障礙學生免費參加。
(二)教師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或本府補助。
1.國小階段:學校上班時間每節三百三十六元,課後學習時間(包含寒
暑假)每節四百元。
2.國中階段:學校上班時間每節三百七十八元,課後學習時間每節
四百五十元,寒暑假期間每節五百元。
(三)教助員鐘點費:由本府補助,並依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基本薪資計算。
(四)由學校合辦之課後照顧班如有提供交通車接送(由協辦校至主辦校)
,其增加之油費及司機鐘點費等由本府視需要酌予補助。
九、補助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專款補助。
(二)本府預算。
十、其他事項:
(一)開辦學校應督導本專班運作情形,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二)本專班服務結束時,家長須自行接送學生。
(三)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相關工作人員得依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從優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