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管理單位係指本局或經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
第四條 嘉義市大溪厝水環境教育園區場地使用申請原則、收費方式及收
費基準依附件規定辦理。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減免相關費用:
一、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委辦環境教育或環保相關
活動,免收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減半。
二、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或與其他單位團體合辦環境
教育或環保相關活動,場地使用費減免二成。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