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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大溪厝水環境教育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050514號令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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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管理單位係指本局或經本局委託之民間團體。

第四條  嘉義市大溪厝水環境教育園區場地使用申請原則、收費方式及收
        費基準依附件規定辦理。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減免相關費用:
        一、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主辦或委辦環境教育或環保相關
            活動,免收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減半。
        二、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協辦或與其他單位團體合辦環境
            教育或環保相關活動,場地使用費減免二成。
        三、其他環境教育或環保相關活動經專案核准後,得免收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減半。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