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如下:
一、ㄧ樓親子樂學室。
二、一樓多功能教室。
三、一樓會議室。
四、一樓小型辦公室。
五、二樓團體室。
六、三樓會議室。
七、三樓小型辦公會議室。
第三條 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凡申請使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者,均應繳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繳納空調使用費外,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一、與本中心合辦之活動。
二、受本中心委託辦理之活動。
三、嘉義市政府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