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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場地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110016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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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之場地如下:
        一、ㄧ樓親子樂學室。
        二、一樓多功能教室。
        三、一樓會議室。
        四、一樓小型辦公室。
        五、二樓團體室。
        六、三樓會議室。
        七、三樓小型辦公會議室。

第三條 場地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凡申請使用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者,均應繳費。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繳納空調使用費外,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
        證金:
        一、與本中心合辦之活動。
        二、受本中心委託辦理之活動。
        三、嘉義市政府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