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重賞重罰原則,實質提升管考及獎勵作業公平性,考量兼顧列管進度,並加強推動追蹤列管施政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府列管案件項目:
(一)預算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包含勞務、工程採購。排除共同供應契約及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案件。
(二)中央補助經費計畫。
(三)市長重要交辦事項、市政各項會議主席裁示等綜合事項,必須貫徹實施者。
三、未屬上述之府列管案件項目,應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自行列管並確實掌握及督導執行情形。
四、管制作業:
(一)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辦理五百萬元以上計畫,應於辦理期限內至本府智慧管考系統(下稱本系統)自行立案,由本府管考單位列管,辦理期限如下:
1.年度預算核定後,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立案。
2.年度中新增計畫或臨時交辦案件,達列管條件者,依本規定於計畫奉核後三十日內立案。
3.本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勞務、工程採購等計畫,達列管條件者,依本規定於計畫奉核後四十日內立案。
4.各項計畫之平時管考以實際完成日期決定,各項檢核點之進度百分比如附表。
(二)中央補助經費計畫,無論金額大小,須於中央部會核定經費後十日內,檢附中央部會核定公文影本,並確實依中央核定計畫期程填報列管進度。執行期間如有調整期程之需求,應獲中央部會同意,始得調整列管進度,如接獲中央函文同意調整期程或因執行不力致補助款被刪減、撤銷、收回等情形,請務必於文到七日內主動會辦本府管考單位。
(三)預算經費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與中央補助經費計畫原則應於次月五日前至本系統填報各項計畫辦理(執行)情形,逾期不受理填報,主辦機關承辦人送審後,直屬單位主管須於七日內完成審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得指定人員專責稽催等事宜。
(四)跨年度執行部分除經本府專案核定者外,應分年編列預算,以提升執行率,並於結案後併入年終考核。
(五)其餘府列管綜合事項之列管期程,由本府管考單位依實際需求訂定。
五、進度控管機制:
年度內不定期召開本府進度控管會報,針對計畫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以上(含管考檢核點、履約、服務或施工檢核點)之預算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或中央補助經費計畫,研提解決對策及精進作為。
六、各項計畫主辦機關應依核定之列管期程貫徹執行,如符合下列得申請調整進度、撤銷列管或暫緩列管之條件者不在此限: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調整進度:
1.政策或情勢變更,必須修正計畫者。
2.單位任務變更或編併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3.相關計畫(含中央經費補助計畫)已奉核定修正在案者。
4.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5.原定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必須修正計畫者。
6.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招標未決,進度落後者。
(5)採購事宜因涉限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6)因天候、他案工程施工影響、工程基地有不可歸責於監造或施工廠商等因素,須立即配合停工處理或辦理變更設計等作業,使工程進度無法推動,致進度落後者。
7.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事由,經上級裁定者。
8.計畫執行期間,因併案或分案致與原定執行期程不符,經上級裁定者。
9.工程案於實際開工後三十日內,得修正預定期程乙次,並貫徹執行。
10.勞務案於實際簽訂契約後三十日內,得修正預定期程乙次,並貫徹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撤銷列管:
1.單一計畫改為數個計畫,或數個計畫併案列管者。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終止契約或停止辦理者。
3.機關或單位裁撤、編併或任務變更,原列管計畫無法實施者。
4.原奉核之經費遭刪除或資源條件消失致無法辦理者。
5.相關計畫(含中央經費補助計畫)已奉核定,必須停止辦理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申請暫緩列管,於原因消失後,恢復列管:
1.計畫(含中央經費補助計畫)執行期間遭遇預算、法令或制度重大變革或審查停滯等情形,須待主管機關核示或修法後始可續辦者。
2.涉及跨機關合作須配合他案工程或政策推動,因他機關進度落後或有權責分工爭議,導致原計畫無法如期推動,經上級裁定者。
3.涉及司法訴訟、仲裁或監察院調查,且其結果影響計畫後續執行者。
七、列管案件如需申請調整進度、撤銷列管或暫緩列管,由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先於本系統填報申請,再上簽呈敘明原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會辦本府管考單位並上陳府一層決行,奉核後據以辦理。
八、預算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或中央經費補助計畫,已依原定目標執行完畢者,受列管單位(執行單位)於完成付款作業後,得檢具結算驗收證明書與付款證明文件,向本府管考單位申請解除列管。惟工程案於結案前,應至本系統上傳施工前、中、後之現場照片,以利核實結案。
九、考核作業:
(一)本府管考單位自辦考核:
1.獎勵部分:
(1)辦理預算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或中央經費補助計畫,於考核年度執行完畢,全案執行過程中,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超前或無落後情事,得對主辦機關承辦人予以記功一次;直屬單位主管予以嘉獎兩次。
(2)辦理預算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或中央經費補助計畫,於考核年度執行完畢,全案執行過程中,申請調整進度一次以下且實際管考進度比預定管考進度無累積落後百分之十以上之情事,得對主辦機關承辦人予以嘉獎兩次;直屬單位主管予以嘉獎一次。
(3)辦理預算經費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計畫或中央經費補助計畫,於考核年度執行完畢,全案執行過程中,無逾期填報者,得對主辦機關承辦人予以嘉獎兩次;直屬單位主管予以嘉獎一次。
(4)同一計畫,同時符合上述敘獎規定,擇優敘獎。
2.懲罰部分:
辦理府列管案件,未依規定提報列管、當月逾期未填報、管考進度落後嚴重者,且可歸責於主辦機關,除有特殊原因外,得由本府管考單位召開專案輔導會議,依會議裁示,提送本府考績委員會審議。
3.有關人員之獎懲,其負責計畫時間未滿三個月者免議。
4.同一事項,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依本要點規定再予獎懲。
5.同時辦理兩項以上計畫者,得採功過相抵方式辦理獎懲。
6.參與本作業規定所列管案件之管考人員與單位主管,於考核年度執行完畢,經手列管之案件數量,未達七十案者,予以嘉獎兩次;七十案以上者,予以記功一次。
(二)配合他單位辦理考核,依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