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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4 12: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81101212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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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確保
       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應依本自治條例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 
       (以下簡稱營利場所) 如下:
  一、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理髮業 (觀光理髮
       、視聽理容業) 、視聽歌唱業及浴室業 (三溫暖、一般浴室業) 。
  二、 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業、保齡球館、撞球場
       、歌廳、證券期貨商、飲酒店業及資訊休閒服務業。
  三、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
       或百貨公司。

第三條 前條各營利場所於申請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時,應檢附其營業
       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始准
       予登記。

第四條 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體為投
       保單位,其最低保險金額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五條 各營利場所之保險證明文件應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檢查。

第六條 各營利場所應將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公司、投保金額及保險
       期間,以顯明文字張貼或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消費者足以辨識之處所。

第七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經限期改善,逾期不為改善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如仍拒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罰
       鍰。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已核准登記之營利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
       後六個月內,辦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將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期滿仍未辦理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