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
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
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並兼顧生
活教育,以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二)應主動規劃本服務,利用親師座談會或新生入園等時間積極宣導留園服
務資訊,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相關資訊,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
迫。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五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五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
求者,應調整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得視需求開班。
(四)有增置教保員之學校,得調整教保員上班時段,以協助課後留園服務。
(五)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課後留
園相關費用。
(六)本府得考量課後留園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比。
四、實施對象
確實需要照顧之幼兒,並須經家長同意。
五、實施方式與時間
(一)公立幼兒園:
1.學期期間:以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原則。
2.寒、暑假期間:寒假應至少辦理一週、暑假辦理以四週以上為原則,辦
理時段分為全日制及半日制。
3.各園得依家長實際需求規劃開辦時間。
(二)非營利幼兒園:
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時為原則。
六、補助對象與基準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規定
之經濟弱勢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
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前款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應由各幼兒園報本府教育處專案核准。
(二)補助基準
1.公立幼兒園:
(1)參與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依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收費額度所繳交之
經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款項由本府教育處轉撥各公立幼兒
園;符合資格獲得補助之幼兒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幼兒園辦理退
費。但參與寒、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
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2)學期中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
時為上限。
(3)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
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
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但教保活
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
上限。
(4)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而參加該校國民小學所
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規定予以補助。
2.非營利幼兒園:
(1)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各非營利幼兒園報本府核准之收費數額,
予以補助。
(2)補助經費之計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自
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補助二小時為上限。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
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予補助。
3.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
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
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4.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依教育部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公立幼兒園:
1.每學期開始前,需提報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2.經費申請期程:
(1) 暑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八月底前提出申請。
(2)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十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請。
(3) 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四月中旬以前提出申
請。
(二)非營利幼兒園:
1.每學期開始前,需提報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後實施。
2.經費申請期程:
(1) 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中旬前提出申請。
(2) 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四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檢附資料: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及幼兒繳費資料。
2.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3.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彙整表。
(四)前款所定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彙整表
,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載。
(五)審查: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層轉教育部國教署核定補助經費。
(六)倘未開辦之園所,需將家長已簽名之意願調查單回條,函報本府備查。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幼兒園於課後留園服務結束後,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八、師資來源與資格
(一)課後留園服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
保員。
2.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
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
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
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
程結業。
(二)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
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輔導之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會福利工
作或輔導專業人員為之;針對身心障礙兒童,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
特教教師或專業人員為之。
九、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
(一)每位學生收費: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二)前款服務總節數,其每節為六十分鐘。
(三)各園依上開標準收取全學期費用(個位數無條件捨去,取整數)後,開立
收據,不得超收。
(四)第一款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應報本府教育處核准。
(五)第一款本服務總節(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節(時)數實施時,
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十、公立課後留園或非營利幼兒園依前點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如下:
(一)行政費:
1.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
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2.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前款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四)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之,並應
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十一、成效考核
教育處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公立幼兒園全年度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形,成效
優良者應優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