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公立幼兒園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支持
家庭育兒,以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
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府主管之公立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或附屬公立幼兒園(以下併稱公立
幼兒園)。
三、實施原則:
(一)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兼顧生活教育,並不得為課後才藝之辦理。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採自
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有增置教保員之學校,得調整教保員上班時段,以協助延長照顧服務。
(四)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
照顧相關費用。
(五)本府得考量延長照顧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比。
四、實施方式與時間:
(一)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於上課日(含寒暑假)每日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
時為原則。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於寒暑假上課日,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寒假
應至少辦理一週、暑假辦理以四週以上為原則,辦理時段為全日制。
(三)公立幼兒園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加置人力
補助者,提供十五名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假
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第一款及第二
款規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但招收第十六人
以上者,其服務日數由公立幼兒園逕行規劃。
(四)延長照顧服務之編班得不以原班級為限,參與人數達一人即可開辦。
(五)未開辦之公立幼兒園,需將家長已簽名之意願調查單回條,函報本府
備查。
(六)有關各公立幼兒園申請經費之期程,由本府另行通知;經費請撥與核
銷之事宜,於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結束後,公立幼兒園應
依國教署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五、收費與退費基準:
(一)收費規定: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
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之幼兒,免收費。
2.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
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之幼兒,免收費。
3.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
時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經濟需
要協助之幼兒,免收費。
4.前三目所稱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
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由各公立幼兒園報本府專
案核准之經濟情況特殊者。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
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二)退費規定: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
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
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
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六、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辦理延長照顧服務所需費用,扣除參加服務之幼兒家長定額負擔之差
額,不足部分由國教署及本府補助;補助項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下稱國教署作業要點)
第三點辦理。
(二)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
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
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三)園內參與延長照顧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
,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
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七、延長照顧服務師資: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考量,並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
規定辦理聘任或申請加置照顧服務人力經費補助。
(二)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依照國
教署作業要點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
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經費支用如下:
(一)行政費: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
勞退金、雜支及實際參加本服務工作人員,按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
支給支用。
(二)鐘點費:依公立幼兒園支付延長照顧服務人力之鐘點費或加班費以一
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但已獲補助一名加置照顧服務人力者,只
核予服務第十六人以上之經費。
(三)公立幼兒園所收費用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九、成效考核: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公立幼兒園全年度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成效
優良者應優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