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
本要點。
二、嘉義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市市長就以下人
員遴聘之:
(一)本府代表及所屬一級機關代表一人至五人:
1、本府社會處處長。
2、本府衛生局局長。
3、本府教育處處長。
4、本府都市計畫處處長。
5、本府建設處處長。
6、本府工務處處長。
7、本府交通處處長。
8、本府財政稅務局局長。
9、本市警察局局長。
10、本市消防局局長。
(二)老人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
五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
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分別由本市主管之私立老人福
利機構、從事老人福利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及基金會互推後
,由本市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
員若干人,均由本市市長就本市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
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
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
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
十、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
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