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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老人福利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01610883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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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嘉義市老人福利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發展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老人權益及福利業務之協調、諮詢及推動事項。
    (三)其他老人權益及福利促進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嘉義市
    (以下簡稱本市)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四、本小組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市市長就以下人員遴聘之:
   (一)本府社會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一人至五人。
   (二)老人代表二人至三人。
   (三)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委員合計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有原
    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一項第四款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分別由本市主管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從事老人福
    利或權益促進工作之立案社會團體及基金會互推後,由本市遴聘之。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民間機構、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
    員出缺時,本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社會處辦理。

六、本小組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應送請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參考或辦理。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十、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