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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05 06: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之老人福
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但實際辦理老人福利業務未滿一年者,得免接
受評鑑。


第 3 條
機構之評鑑,本府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


第 4 條
本府及受委託辦理評鑑者,應設評鑑小組,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 5 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三、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創新。
六、其他依老人福利法規規定,及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並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三個月通知受評機構。


第 6 條
評鑑程序如下:
一、書面考評:由受評機構依據當年度評鑑項目表填報實際情形,並自行
    評定分數後,將書面資料送評鑑小組初評。
二、實地考評:由評鑑小組前往受評機構訪視查閱有關資料、訪談業務有
    關人員,辦理考評。
評鑑小組得依書面考評資料,加以分組,以進行實地考評。


第 7 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並由本府公告之: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經評定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發給獎狀(牌),並酌給獎勵金。
評鑑小組並得視機構之特殊表現或值得嘉獎事蹟,報請本府予以獎勵。


第 8 條
機構依本辦法取得之獎勵金,應以嘉惠該機構全體員工、服務對象、充實
設施(備)及辦理老人福利業務為原則,並應詳細列帳。


第 9 條
機構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得獎勵者,或於俟
後發現重大違規情事經本府依法裁處者,得取消其優等或甲等資格,並命
其返還已核發之獎狀(牌)或獎勵金。拒不返還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
託辦理業務。
評鑑成績為丙等及丁等者,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並得視需要辦理複評,
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 11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