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籌措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源,增裕市庫收入,減少不經濟
支出,並激發本府創意,促使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提出開源節
流實施項目,及力行開源節流措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開源節流項目提報人及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
三、本要點之開源節流措施及獎懲標準如附表。
四、本實施要點開源措施由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負責督導,節流措
施由主計處負責督導。
五、開源措施預期效益及執行成果應填列於附件一「開源措施執行明細表」
,清理行政罰鍰績效按各單位填具之年度「應收未收行政罰鍰情形調查
表」等四式調查表評核,財稅局應提供清理欠稅成果相關報表資料。
六、節流措施預期效益及執行成果應填列於附件二「節流措施執行明細表」。
七、填報期限:
(一)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就列管項目研擬具體實施步驟及預期效益(目標)
,效益應予量化表示。
(二)各單位應於八月十五日前填報執行成果半年報表,開源報表送財稅局彙
整,節流報表送主計處彙整。財稅局及主計處對於各單位年度中實施情
形,應辦理追蹤及列管。
(三)各單位應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填報執行成果年報表,開源報表送財稅局
彙整,節流報表送主計處彙整。
(四)各單位未依權責項目填報執行成果半年報及年報者,視為未執行開源節流
措施,並列入獎懲參考。
八、財稅局及主計處應就本措施各單位辦理績效提出檢討,簽報市長或提送市務
會議報告。各單位對於執行績效欠佳項目,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據以策進。
九、敘獎原則及方式:
(一)每年依開源節流執行成果回報結果,評估各單位績效、辦理獎懲。
(二)各單位提報敘獎應提列具體量化績效,開源績效由財稅局、節流績效由主
計處彙整審查,專案簽奉市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懲。
(三)未明列獎懲標準,如屬經常性、例行性本於權責應辦事項,僅列為年終考
績之參考;如係開創性且有具體績效及事蹟者,得專案提報敘獎。
(四)各單位提報獎懲人數應以各該要項實際出力有功之承辦人員及主管為限,
敘獎額度以不超過記功二次為原則。財稅局及主計處承辦開源節流措施之
承辦人員及主管視其年度績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