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籌措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源,增裕市庫收入,減少不經濟支出,並激發本府創意
,促使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提出開源節流實施項目,及力行開源
節流措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提報開源節流項目之本府各機關及其業務承辦與督導人員。
三、本要點之開源節流措施及獎懲標準如附表。
四、本實施要點開源措施由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負責督導,節流措施由主計處負責督導。
五、預期效益及執行成果:
(一)各機關應就本要點第三點附表列管項目研擬年度開源節流措施之具體實施步驟及預期效益
(目標),其中預期效益應予量化表示。
(二)各機關應就前項研擬之措施,填報執行成果半年報表及年報表,其中具體績效應予量化表
示。
(三)開源措施預期效益及執行成果應填列於附件一「開源措施執行明細表」,節流措施預期效
益及執行成果應填列於附件二「節流措施執行明細表」。
六、填報期限:
(一)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填送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研擬當年度預計執行之開源節流措
施項目及預期效益(目標)。
(二)各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前填報當年度執行成果半年報表。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年報表。
(四)各機關未依權責項目填報預計執行項目及預期效益、執行成果半年報及年報者,視為未執
行開源節流措施,並列入獎懲參考。
(五)開源報表送財稅局彙整,節流報表送主計處彙整。
七、財稅局及主計處應就各機關各項措施辦理績效提出檢討,簽報市長或提送市務會議報告。各
機關對於執行績效欠佳項目,應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據以策進。
八、績效評核及獎懲原則:
(一)財稅局及主計處每年依各機關提報之執行成果,分別評估開源及節流績效,並專案簽奉市
長核准後,據以辦理獎懲。同一工作項目已經本府或中央獎勵者,不得重複敘獎。
(二)執行項目具開創性且有具體績效及事蹟者,得專案提報敘獎,但屬經常性、例行性本於權
責應辦事項,不列入本要點敘獎。
(三)各機關提報獎懲應以各該要項實際執行業務之承辦及督導人員為限,最多為3人,但同一人
敘獎額度以不超過記功二次為原則。財稅局及主計處承辦開源節流措施之承辦人員及主管
視其年度績效嘉獎二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