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居家式托育人員
(一)收費項目:分為應收及得收項目。
托育人員除下列費用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
1.應收項目:托育費及副食品費。
2.得收項目:延托費及節慶獎金獎品。
3.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
(二)收費基準: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三)日間托育及全日托育之托育費收費情形及建議收費,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收費方式:由家長與托育人員雙方協商之。
(五)退費標準如下
1.終止托育:委託人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受委託人應按未托育日數全數退費。
(計算方式:1個月×30分之未托育天數=退費金額)
2.暫停托育:
(1)托育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2)幼兒連續請病假五天或事假十天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托育費百分
之五十,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3)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留
家照顧者,退還幼兒實際請假日數之當月托育費百分之五十。
(4)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
二、托嬰中心
(一)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二。
(二)收費方式:由托嬰中心自訂。
(三)退費標準如下
1.終止托育:委託人應於一個月前告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托育費
①托育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②托育服務起始日後,未逾一個月者,退還三分之二。
③托育服務起始日後,逾一個月,未逾二個月者,退還二分之一。
④托育服務起始日後,逾二個月,未逾三個月者,退還三分之一。
⑤托育服務起始日後,逾三個月者,不予退費。
(2)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按離中心當月就讀日數退費。
2.暫停托育:月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1)幼兒連續請事假或病假五天(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市府發布停班停課
日)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月費百分之五十,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
退費。
(2)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出
具醫生證明),留家照顧者,退還幼兒實際請假日數之當月月費百分之五
十。
(3)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