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家式托育人員
(一)收費項目:分為應收及得收項目。
托育人員除下列費用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
1.應收項目:托育費及副食品費。
2.得收項目:延托費及節慶獎金獎品。
3.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
(二)收費基準: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三)準公共化托育服務購買價格: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收費方式:由家長與托育人員雙方協商之。
(五)退費標準如下
1.終止托育:委託人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受委託人應按未托育日
數全數退費。(計算方式:一個月×三十分之未托育天數=退費
金額)
2.暫停托育:
(1)托育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2)幼兒連續請病假五天或事假十天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
月托育費百分之五十,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3)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
染性疾病,留家照顧者,退還幼兒實際請假日數之當月托育
費百分之五十。
(4)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
(六) 其他有關規定:
到宅日間托育以十小時為基準,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下,每
增減一小時,得增減新臺幣一千元;到宅全日托育以雙方契約協
議。
二、托嬰中心
(一)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二。
(二)收費方式及退費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