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府社福字第0991607027號函頒
2.中華民國103年09月2日府社福字第1031613937號函修正
3.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府社福字第1041616455號函修正
4.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府社福字第1071623496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府社福字第1111614251號函修正,自111年9月1日生效
6.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府社福字第1121601158號函修正,自112年1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府社福字第1121625781號函修正,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