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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6 01:4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  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務
    正常、財務明確,藉以提昇會員權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祥和
    樂利。

二、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社團(工會除外)。
   (二)接受本府委託或合作辦理與社政業務有關之社團。
   (三)政策性或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事項指定之社團。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社團辦理一般性與業務會務有關之訓練、研習、座談會及有益會員權益、
         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之活動、技藝競(比)賽(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或上級(相關)機構交辦計畫及委託(配
         合)辦理之社政專案性業務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宴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補助。惟本府委(合)辦
         、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補助經費: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應有自備款1/2以上)。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貳萬元為原則,專案性計畫最高不超過肆萬元。每一社團每
         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競爭型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據提案完整度、活動創意程度、可行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
         期程之合理性等項目進行案件審查,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四)本府委辦、合辦者或舉辦全國性活動,其成效可活絡地方經濟產業觀光,或基於政策考量
         、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者,補助經費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五、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 准予補助項目:
        1.業務費:含場地費、演出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材
                 租金、郵電等業務性支出。
        2.旅運費:含車資、運費、住宿費等。
        3.餐點費:餐費、茶點費。
        4.材料、設施費:活動材料、道具、佈置會場用品。
        5.錄、攝影費:辦理活動錄影及攝影費用。
        6.雜支費:與活動有關雜支費如文具紙張、照片沖洗等。
        7.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海報)、獎金、禮券及獎
                       品。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書(函)、活動計畫書(附表一)、經費概算表(附表二)、自備款金融單位證
         明;如辦理研習講座者,請檢附講師名冊(附表七)。
   (二)所稱社團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者:應檢附文件為前年度召開大會其會議紀錄報
         經本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七、申請時間:
   (一)於辦理活動計畫前一個月報本府核辦撥補經費辦理。但於活動後函報及未於一個月前提出
         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展延(至多一個月)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活動前一週報府核備後辦理。

八、成果陳報:
   (一)於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原始憑證(自籌款部分之支出憑證得以影本核報)、經費支出明細
         表、(附表四)活動計畫書、活動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
   (二)逾期或未依前開規定報本府核辦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

九、督導與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地訪視。
   (二)受補助單位於計畫有所修正時,應於原計畫執行日前十五日內報府備查。
   (三)受補助單位若有濫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等不法情事者,本府當扣減或追回補助款項,並依
         法追究責任,且二年內不接受補助計畫之申請。
   (四)社團於年度內未依法規、章程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本府備查者及會務、財務不健
         全者,均不予補助。
   (五)計畫案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團體提出申請經費補助,惟符合本要點自籌比例規定者不在
         此限,但應於補助計畫書註明補助機關、團體及補助金額,申請其他補助,尚未核定者,
         亦須敘明,違者撤銷並收回補助款。
   (六)前年度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者,或違反本作業
         要點規定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經費申請補助。
   (七)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檢齊各證明資料表件,並檢附嘉義市社團補助案
         件申請及核銷自我檢核表(附表八)自行檢核,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八)理、監事任期屆滿仍未完成改選者,不予補助。

十、其他規定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請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函報本府核備後辦理之,否則應繳回該
         補助款。
   (三)接受補助之社團,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稅
         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社團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經費補助核定表」(附表五)後,請即檢
         送收據(附表六)報本府核撥經費。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