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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行字第1131554466號
法規體系: 社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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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社團)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
    務正常、財務明確,藉以提昇會員權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社會
    祥和樂利。

二、補助對象:
   (一)經本府核准立案,組織健全,會務運作正常、財務結構健全之社團(工會除外)。
   (二)接受本府委託或合作辦理與社政業務有關之社團。
   (三)政策性或上級主管機關交辦事項指定之社團。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本市社團辦理一般性與業務會務有關之訓練、研習、座談會及有益會員權益、
         福利、社會公益藝文、休閒之活動、技藝競(比)賽(限於本市轄區內辦理者)。
   (二)專案性: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或上級(相關)機構交辦計畫及委託
        (配合)辦理之社政專案性業務活動。
   (三)辦理旅遊、自強活動、觀摩會、純以宴席餐敘者等活動均不予補助。惟本府委(合)辦
         、政策性考量者除外。

四、補助經費:
   (一)每案補助經費以不超過申請計畫案總經費之二分之一為限(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自備款)。
   (二)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為原則,專案性計畫最高不超過
         四萬元。每一社團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競爭型計畫之補助經費依據提案完整度、活動創意程度、可行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
         及期程之合理性等項目進行案件審查,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四)本府委辦、合辦者或舉辦全國性活動,其成效可活絡地方經濟產業觀光,或基於政策考
         量、年度計畫、業務上需要者,補助經費不受前開(一)、(二)項限制。

五、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其標準如附表一)
   (一)准予補助項目:
      1. 業務費:含場地費、演出費、撰稿費、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保險費、文具、印刷、器
         材租借費、郵電、車資、運費、住宿費、餐費、茶點費、材料設施費、道具、佈置會場
         用品等業務性支出。
      2. 雜支費:與活動有關雜支費如紙杯、錄攝影、照片沖洗等。
      3. 其他項目: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經本府核准者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設備維修、紀念品、工作津貼、服裝、宣導品(海報)、獎金、禮券及
         獎品,但配合本府專案或政策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公文書(函)、活動計畫書(附表二)、經費概算表(附表三)應明列支用項目及
         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
         助項目、金額、自備款金融單位證明及申請單位聲明書(如附表四);如辦理研習講座者
         ,請檢附講師名冊(附表五)。
    (二) 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六)
         ,無則免填。
   (三)所稱社團組織健全,會務、財務運作正常者:應檢附文件為前年度召開大會其會議紀錄
         報經本府核備(查)後之公文影本。

七、申請時間:
   (一)於辦理活動計畫前一個月報本府核辦撥補經費辦理。但於活動後函報及未於一個月前提
         出者概不受理。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展延(至多一個月)或變更計畫內容者,應於活動前一週報府核備後辦
         理。

八、成果陳報:
    於活動後一個月內檢附支用單據(自籌款部分之支用單據得以影本核報)、支用單據明細表
   (附表七)須註明自籌款項目及核定補助項目,應有自籌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倘自籌款
    不足,應依實際執行數按比例繳回補助款。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活動計畫書、活動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審核完
    成,由業務單位將各項支用單據退還社團自行保存,社團應妥為保存,以供本府事後查核。

九、督導與考核:
  (一)考核方式:
     1.帳目稽查:本府得委託會計師針對社團進行補助經費之收支帳目稽查工作,社團應妥為準
       備相關資料充分配合辦理。稽查內容包含實際執行情形是否與核定補助計畫相符、是否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補助計畫、經費收支是否依據本要點規定辦理、核定補助計畫
       經費及應自籌經費百分比、實際支用經費合計數、經費支用內容是否與核定計畫相符合、
       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帳目記載是否正確。
     2.實地抽查:本府得隨時派員抽查社團支用單據保管情形,如抽查紀錄表(附件八),社團應
       配合辦理實地抽查。
   (二)獎懲:
      1.社團應本誠信原則,對所送申請計畫、相關證明文件及支用單據之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本府將於核定補助公文敘明補助項目及額度,社團自籌款編列、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
        事,本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並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登錄該
        社團違反規定相關資訊。
      3.本府將支用單據退還給社團後,社團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妥善
        保存支用單據至少十年。
      4.實地抽查或帳目稽查時如發現社團未確實保存支用單據,應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5.前年度未依原報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成果資料、經費支用不當者,或違反本作業
        要點規定者,二年內停止經費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內政部)之經費申請補助。

十、其他規定事項:
   (一)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請參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原定活動因故展期或變更原定計畫者,應於活動前函報本府核備後辦理之,否則應繳回
         該補助款。
   (三)接受補助之社團,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涉及個人所得者,應依所得
         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社團申請本經費補助案,經本府核定補助金額「經費補助核定表」(附表九)後,請即
          檢送領據(附表十)報本府核撥經費。
    (五) 為瞭解社團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地訪視。
    (六) 社團於年度內未依法規、章程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報本府備查者及會務、財務不
         健全者,均不予補助。
    (七) 理、監事任期屆滿仍未完成改選者,不予補助。
    (八) 各申請計畫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格式填報,檢齊各證明資料表件,並檢附嘉義市社團補助
         案件申請及核銷自我檢核表(附表十一)自行檢核,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