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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5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傳統市場自治管理組織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傳統市場自治會或協會
    ,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務正常,協助推行市場管理業務,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補助對象,指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傳統市場自治會或
    協會。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係指本府依所編列之預算對傳統市場自治管理組
    織,提供經費支援,其分為下列二類:
 (一) 一般性補助:自治會或協會辦理業務相關訓練、研習、比賽、
                  座談或觀摩活動。

 (二) 政策性補助:執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傳統市場相關業務,由本府
                  依法定程序撥款補助。

四、除政策性補助外,一般性補助依據申請日期依序辦理,每案補助
    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至預算額度用罄為止。

五、一般性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 應於計畫執行三十日前函送本府審核,並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
    
     2.經費概算表。
   
     3.金融機構存款簿正面影本。
 (二) 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補助。

 (三) 本府應於收件後二十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一般性補助: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內檢附
      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經費核辦撥款作業,逾期原核定之補助
      失其效力:
     1.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計畫書。
    
     4.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二) 政策性補助: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
      理經費核辦撥款作業,逾期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1.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2.經費支出明細表。
 
    3.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七、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事由,
    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計畫時,應詳述理由,
    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