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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補助傳統市場自治管理組織經費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市字第1111408286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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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傳統市場自治會或協會,健全組織功能及推動會
    務正常,協助推行市場管理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受補助對象,指經本府核准設立之傳統市場自治會或協會。

三、本要點所稱補助係指本府依所編列之預算對傳統市場自治管理組織,提供經費支援,其分
    為下列二類:
    (一)一般性補助:自治會或協會辦理業務相關訓練、研習、比賽、座談或觀摩活動。
    (二)政策性補助:執行或配合本府辦理傳統市場相關業務,由本府依法定程序撥款補助。

四、除政策性補助外,一般性補助依據申請日期依序辦理,每案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萬元為
    限。
    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至預算額度用罄為止。

五、一般性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應於計畫執行三十日前函送本府審核,並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
      2.經費概算表: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
        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3.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一)。
      4.金融機構存款簿正面影本。
    (二)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
        予補助。
    (三)本府應於收件後二十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補助者。
    (四)受補(捐)助對象於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具成果報告,敘明執行成果,並列支出用途及
        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一般性補助:
        經本府核定補助者,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經
        費核辦撥款作業,逾期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1.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自治會(協會)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
        負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並加蓋單位圖記。
      2.支用單據正本。      
      3.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二)。      
      4.計畫書。   
      5.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二)政策性補助:
        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經費核辦撥款作業,逾期
        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1.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自治會(協會)全銜、統一編號、會址及負
        責人、會計、出納三人之用印)、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並加蓋單位圖記。
      2.支用單據正本。   
      3.支用單據明細表(附件二)。
      4.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
        支用單據正本及支用單據明細表審核後,由本府依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俾利管控補
       (捐)助款執行情形。

七、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事由,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計畫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