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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1 17:4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用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
    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十三條及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約聘
    僱人員管理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評核對象係指依學生輔導法第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
    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聘用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
    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下簡稱相關專業資格)之人員,擔任專任專
    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
(一)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級專輔人員:係指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二)校級專輔人員:係指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本市學校)
      設置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

三、專輔人員於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應依據本要點加以考核:
(一) 年終考核:係指專輔人員任職至年度終了時屆滿一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聘之依據。
(二) 另予考核:係指於同一考核年度內,專輔人員連續任職滿六個月但未滿一
     年者任職期間之成績,惟評核結果不得晉薪點;另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
     考核。
(三) 專案考核:係指專輔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專案考核
     獎懲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四) 平時考核:係指對專輔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二個月各辦理考核
     一次。
     績效評核過程,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作準確客觀之評核。
四、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總分為一百分,評核表格如附件,評核項目及比重如下:
(一)個案服務及專業表現(百分之三十五):
  1.能依服務對象進行專業評估,並擬定個別化介入與處遇計畫。
  2.能依個案需求統整資源並適時運用。
  3.能確實服務個案並展現服務成效。
  4.依規定完成個案服務檔案。
(二)行政管理(百分之十五):
  1.能接受本府教育處調派,出席所屬業務相關會議。
  2.積極辦理公務,完成本中心任務職掌工作。
(三)工作態度(百分之三十五):
  1.熟悉他組業務,並能互相配合、支援。
  2.情緒管理狀況。
  3.遵守專業倫理,審慎運用個案資料。
  4.接案、差勤、會議、團督、研習出席狀況。
(四)專業研習(百分之十):積極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專業訓練、個案研討及督
    導等會議。
(五)特殊表現(百分之五):具體描述與所屬工作優良表現情形。
專輔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比照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及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評核
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
者,增減其分數九分。總分如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計。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
包含於評分之內。
附件一-平時考核表、附件二-年終考核表、附件三-專案考核表

五、專輔人員績效評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依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
    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評核結果得評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受評列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
不得逾百分之七十五,並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
經績效評核考列甲等且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應敘明優良表現事蹟。
專輔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市財力等級標準補助及本
市配合款支應。

六、專輔人員考核年度內之績效評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二)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天。
(三) 曠職連續達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四) 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七、專輔人員考核年度內之績效評核,除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
    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九條之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續
    聘:
(一)平時考核丙等者。
(二)年終考核丙等者。
(三)專案考核丙等者。

八、專輔人員年終考核應組成評議小組評列,訂定當年度評列甲等人數之比
    率,並陳報市長核准。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