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
法第二十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係指依學生輔導法第三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
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所聘用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以下簡稱相關專
業資格)之人員,擔任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
三、專輔人員於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應依據本要點加以考核:
(一)年終考核:係指專輔人員任職至年度終了時屆滿一年者,應予年終考核,考核結果作為
是否晉級續聘之依據。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亦得比照參加年終考核,考核成
績僅作為續聘與否之依據。
(二)專案考核:係指專輔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專案考核獎懲不得與平
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三)平時考核:係指對專輔人員平時工作情形之考核,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各辦理考核一次。
績效考核過程,應本綜覈名實、獎優汰劣之精神,作準確客觀之評核。
四、辦理專輔人員平時考核時,考核項目等級分為三級如下:
(一)A:表現超出要求水準。
(二)B: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三)C:表現未盡符合基本要求。
平時考核項目評定結果,作為年終考核評列等次及機關人事管理之重要依據。
五、專輔人員績效考核總分為一百分,考核表格如附件,評核項目及比重如下:
(一)個案服務及專業表現(百分之三十五):
1.能依服務對象進行專業評估,並擬定個別化介入與處遇計畫。
2.能依個案需求統整資源並適時運用。
3.能確實服務個案並展現服務成效。
4.依規定完成個案服務檔案。
(二)行政管理(百分之十五):
1.能接受本府教育處調派,出席所屬業務相關會議。
2.積極辦理公務,完成本中心任務職掌工作。
(三)工作態度(百分之三十五):
1.熟悉他組業務,並能互相配合、支援。
2.情緒管理狀況。
3.遵守專業倫理,審慎運用個案資料。
4.接案、差勤、會議、團督、研習出席狀況。
(四)專業研習(百分之十):積極參與本中心舉辦之專業訓練、個案研討及督導等會議。
(五)特殊表現(百分之五):具體描述與所屬工作優良表現情形。
專輔人員績效考核獎懲,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核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
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總分如超過一百分,以一百分
計。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核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
之內。
附件一-平時考核表、附件二-年終考核表、附件三-專案考核表
六、專輔人員年終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
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前項考核結果得評列甲等人數比率,以受評列總人數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逾百分之
七十五,並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經績效考核評列甲等且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應敘明優
良表現事蹟。
晉等由專輔人員晉階至現聘職等最高報酬薪點後,經年終考核連續二年甲等或一年甲等二年
乙等者,得於經費額度及所核聘用計畫最高職等範圍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比敘高一職等
俸階俸點續聘,並至該計畫最高聘用職等俸階為限。
專輔人員之年終工作獎金,依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晉薪經費來源,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本市財力等級標準補助及本市配合款支
應。
七、專輔人員考核年度內之績效考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評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天。
(三)有曠職紀錄者。
(四)違反專業工作倫理之規定,情節輕微。
(五)受刑事或民事確定判決,影響本府聲譽者。
(六)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七)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影響本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八、專輔人員年終考核應組成評議小組評列,訂定當年度評列甲等人數之比率,並陳報市長核准。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
法、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及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