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推動並
補助民間單位設立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以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
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生活之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庇護工場係指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庇護性機構。
三、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許可申請表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設立營運計畫於設立許可後變更者,應報本府備查。
四、經許可之庇護工場,得於本府公告受理補助期間,檢具下列文件提出補助
案之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表一)
(四)設立許可證影本。
(五)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其單項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檢附估價單。
(六)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工
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五、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採部分補助性質,受補助單位所需經費超出補助範圍,應以自籌方式補
足。
(二)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依規定繳回。
六、庇護工場經費補助申請由本府代表及專家學者共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會
審查,並視當年度預算核定情形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七、經費處理方式如下:
(一)庇護工場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庇護工場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
不得移作它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
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函請本府核定。
(三)核定補助之各項費用間不得相互流用。
(四)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了前十五日辦理經費保留事宜,經本
府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
(五)庇護工場對於各類服務人員之薪資應列明實領額度、扣繳稅款及實領淨
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六)庇護工場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
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府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庇護工場得於文到十五日
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剔除
經費繳回本府。
(七)會計作業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