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特訂定
本基準。
二、 本基準補助對象如下:
(一)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二) 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
(三) 依法經本府許可設立之體育性之民間團體,或配合本府相關法令、施政計畫及
受委託辦理體育活動之民間團體。
三、 本基準補助項目如下:
(一) 一般性計畫:辦理體育相關之專業訓練、研習、座談會活動及競賽等(限於本
市轄內辦理者)。
(二) 專案性計畫: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於本市所辦理之全國或國際
性之體育活動、上級(相關)機關交辦及委託辦理或經本府核准之專案性計畫。
四、 本基準補助經費額度如下:
(一) 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如有特殊原因簽奉市長核准後辦理
。已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則不再補助。
(二) 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
定者,不在此限。
五、 本基準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 業務費:含裁判費、教練指導費、工作費、出席費、主持費、場地佈置費、保
險費、文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業務性支出。
(二) 雜支:與活動有關雜支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三) 其他經本府核准者,但不含獎金。
六、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公文書(函)。
(二) 活動計畫書(範例參見附表一)。
(三) 經費概算表(範例參見附表二)。
(四) 應檢附會務、財務運作正常之證明文件,如召開理監事及會員大會其會議紀錄
報經本府核備(查)之公文影本。
(五) 切結書(範例參見附表七)
七、 申請時間:
(一) 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府核辦,惟有正當理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
限。
(二) 活動因正當理由須辦理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者,原則應於活動辦理前提報本府
並經本府核准後方可辦理,惟因故無法於活動辦理前報府核准者,需敘明理由
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 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檢附領據(範例參見附表六)、原始憑證、經費支出
明細表(範例參見附表四)、成果報告表(範例參見附表五)、活動照片四張
以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
九、 督導與考核:為瞭解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
地訪視。
十、 本基準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預算不足或用罄時,得停止受理
該年度申請補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