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管理補助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補助對象如下:
(一)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二)本市體育運動總會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
(三)依法經本府許可設立之體育性之民間團體,或配合本府相關法令、施政計畫及受委託辦
理體育活動之民間團體。
三、本基準補助項目如下:
(一)一般性計畫:辦理體育相關之專業訓練、研習、座談會活動及競賽等(限於本市轄內辦
理者)。
(二)專案性計畫:依據本府相關法令、政府施政計畫、於本市所辦理之全國或國際性之體育
活動、上級(相關)機關交辦及委託辦理或經本府核准之專案性計畫。
四、本基準補助經費額度如下:
(一)一般性計畫補助經費為新臺幣二萬元以下,如有特殊原因簽奉市長核准後辦理。
(二)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但因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定者,不
在此限。
五、本基準補助經費項目如下:(其標準如附表三)
(一)業務費:含裁判費、教練指導費、工作費、出席費、主持費、場地佈置費、保險費、文
具、印刷、器材租金、郵電等業務性支出。
(二)雜支:與活動有關雜支如紙杯、錄(攝)影、照片等。
(三)其他經本府核准者,但不含獎金。
六、申請補助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公文書(函)。
(二)活動計畫書(範例參見附表一)。
(三)經費概算表(範例參見附表二)。
(四)應檢附會務、財務運作正常之證明文件,如召開理監事及會員大會其會議紀錄報經本府
核備(查)之公文影本。
(五)切結書(範例參見附表七)
(六)申請單位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應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例參見附表八),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
填寫切結書(範例參見附表九)。
(七)申請時應明列支用項目及金額,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項目、金額。
七、申請時間:
(一)原則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府核辦,惟有正當理由且經本府核准者,或經本府函
知活動申請時間者,不在此限。
(二)活動因正當理由須辦理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者,原則應於活動辦理前提報本府並經本府
核准後方可辦理,惟因故無法於活動辦理前報府核准者,需敘明理由經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八、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檢附領據(範例參見附表六)、原始憑證、支用單據明細表(範例
參見附表四)、成果報告表(範例參見附表五)、活動照片四張以上等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
,前述支用單據明細表、支用單據(原始憑證)向本府辦理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正本;前述支用
單據經本府審核後,由本府依文書檔案存管程序保管,俾利管控補(捐)助款執行情形。另
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項目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九、督導與考核:為瞭解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本府得於計畫推展期間進行實地訪視。
十、本基準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年度預算不足或用罄時,得停止受理該年度申請補
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