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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2 19: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服務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特殊教育學生享有適性教育,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
    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學生係指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三、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巡迴輔導教師)應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知能之合格教師資格。

四、巡迴輔導教師服務項目如下:
   (一)配合本府派案,並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輔導計畫 (IGP)。
   (二)蒐集、編製教材教具。
   (三)實施教學、評量與輔導工作。
   (四)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之諮詢及支援服務。
   (五)轉介前諮詢輔導。
   (六)協助所屬學校推行特殊教育工作。
   (七)填寫輔導紀錄表。

五、巡迴輔導教師之排課及教學內容由巡迴輔導教師與學生所屬學校相關處室行政人員共同
    討論,經學生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等相關會議決議後實施。
    巡迴輔導教師每週至少輔導每名服務個案一次。但得視學生實際情形調整之。

六、巡迴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學前及國小為十八節、國中為十六節。兼任本府特殊
    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巡迴輔導教師,得酌減授課節數。

七、巡迴輔導教師依規定領交通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八百元,國中小巡迴輔導教師一年以九
    個月計,學前巡迴輔導教師一年以十二個月計。

八、巡迴輔導教師請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嘉義市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管理規
    定辦理,因病、事假缺課,需自行補課。

九、巡迴輔導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服務學生數及名冊、巡迴輔
    導班全體課表、師資、巡迴輔導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提送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
    ,並送本府備查;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應於開學二週內送本府備查。

十、學生擬改變安置型態,須經學生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核定,再報請本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後重新安置。

十一、接受巡迴輔導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開學前排課作業。
     (二)掌握學生出缺席情況。
     (三)提供固定且適合之上課空間。
     (四)提供停車空間。
     (五)與巡迴輔導教師所屬學校行政主管討論並提供巡迴輔導教師教學所
           需之教材、教具。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