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享有適性教育,發展良好之社會適應能力,充分發揮身心潛能,獲致
最大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學生係指國民教育階段及學前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
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三、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以下簡稱巡迴輔導教師)應具備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知能之合格教師資格。
四、接受巡迴輔導學校係指國民教育階段及學前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學生有
接受巡迴輔導服務之各校(園)(以下簡稱受輔學校)。
五、巡迴輔導派案原則:
(一)由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及學前教育階段之各校(園)提出巡迴輔導
申請,巡迴輔導區域由本府依當學年度學生分布、師生比例及學
生需求情形,規劃巡迴輔導學區及分派巡迴輔導班支援。
(二)學期中如服務學生人數有所變動(轉學、服務方式變動等),受輔
學校應函報本府進行服務個案派案調整。
(三)學期中如有學生提出巡迴輔導申請並經審核通過者,受輔學校已有
指派巡迴輔導教師服務者,由該師輔導並排課;若無者,由本府派
請鄰近校(園)巡迴輔導教師。
六、巡迴輔導教師工作事項如下:
(一)運用團隊合作方式,訂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並滾動式修正IEP,IEP內容應告知受輔學校及學生家長,並落實資
料管理之檔案保存,若經人力調整或調整支援學校,應列入移交業
務項目。
(二)蒐集、編製教材教具。
(三)提供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介入諮詢輔導,並協助學生心理評量
工作。
(四)實施教學並提供學生行為輔導、轉銜輔導及服務。
(五)提供普通班教師及學生家長特殊教育、親職教育及其他醫療、社會
福利資源等資訊及諮詢服務。
(六)巡迴輔導教師於每次輔導後應確實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輔
導紀錄,所填寫內容應注意教學內容與IEP之符應性及教學之有效性
,以提升教學品質,並每學期留存受輔學校備查。
(七)其他特殊教育工作:協助特殊教育宣導、個案相關研討會議或推行
特殊教育工作等。
國民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之教學內容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為主,學習困
難之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為輔。學前教育階段巡迴輔導以實施適性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以合作諮詢模式為主,直接教學為輔,視學生需要提供課程
調整、班級經營、入班輔導或協同教學等,並與身心障礙專業團隊充分溝
通與合作,以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專業服務。
七、授課節數與排課方式:
(一)授課節數:巡迴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
小學為十八節、國民中學為十六節。兼任本府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
政工作之巡迴輔導教師,得酌減授課節數。
(二)排課方式:
1、應與受輔學校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及家長共同討論,排定之課程
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並經學生所屬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決議後實施。排定後若有異動,國民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應通
知受輔學校教務處、普通班教師與家長;學前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
師應通知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普通班教師與家長。
2、巡迴輔導教師排課以小組教學為原則,得視學生情況安排適當教學
模式。
3、巡迴輔導教師每週至少輔導每名服務個案一次,但得視學生實際情
形調整之。寒暑假期間,學前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以電話諮詢為
主,若有學生個別需求或特殊情況,則以到園服務或線上教學為輔。
八、巡迴輔導教師每學年應將課程計畫提交受輔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
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由受輔學校提報本府備查。
九、巡迴輔導班應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本學期服務學生數及
名冊、巡迴輔導班全體課表、師資、巡迴輔導教師任課課表及節數提送各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並送本府備查;第二學期資料有更改部分,
應於開學二週內送本府備查。
十、學生需改變原特殊教育服務內容、安置班別或回歸原班,得與學校行政人
員、普通班教師及學生家長討論,並做成紀錄,經學生所屬學校特殊教育
推行委員會同意,報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後重新安
置。
十一、巡迴輔導教師依規定領交通費,每人每月新臺幣八百元,國民中學及國
民小學巡迴輔導教師一年以九個月計。學前教育階段巡迴輔導教師一年
以十二個月計,寒暑假期間,交通費補助採實際到受輔學校週數覈實補
助。
十二、巡迴輔導教師請假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嘉義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行政人
員出勤管理要點辦理,差勤管理如下:
(一)巡迴輔導教師應依所核備之課程表授課,並準時至受輔學校服務。
(二)非巡迴輔導時段應在合理路程時間返回原編制學校準備教學或聯
繫輔導相關事宜。
(三)教師請假或出差,應事先告知受輔學校相關行政人員、教師及家
長,且需於線上輔導紀錄填寫請假事由及預定補課日期,並確實
向原編制學校辦理請假手續,俾利補(調)課事宜及差勤管理。
(四)其餘未盡事項依本府相關出差勤管理及考核規定辦理。
十三、受輔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每學期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出巡迴輔導申請。
(二)辦理個案管理工作,負責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及特殊教育
相關會議,並邀請巡迴輔導教師參加。
(三)提供固定且適合之上課場所及教學相關設備。
(四)提供巡迴輔導教師教學所需之教材(含教師手冊) ,以利課程規
劃及教材編擬。
(五)受輔學校排課應考量巡迴輔導教師排課需求,提供區段排課作為
優先排課之原則。
(六)檢視巡迴輔導教師課表、輔導紀錄並掌握學生出缺席情況,每週
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檢核巡迴輔導教師出勤狀況。
(七)受輔學校停課或學生需參與全班、全校性活動而無法接受巡迴輔
導服務時,受輔學校應提前告知巡迴輔導教師相關訊息,巡迴輔
導教師得不補課、不調課,但須返回原編制學校服務。
(八)學生因個人因素提前請假,受輔學校應主動告知巡迴輔導教師,
並調整巡迴輔導時間;學生如臨時請假時,巡迴輔導教師可視情
形提供受輔學校教師特教諮詢服務、留在受輔學校處理巡迴輔導
相關工作。
(九)巡迴輔導教師原編制學校如平日或例假日有全校性活動,需要巡
迴輔導教師返校支援,巡迴輔導教師應提前告知受輔學校相關活
動時間,平日或補休日得不補課、不調課。若巡迴輔導教師無返
校支援,仍需依排定課表至受輔學校上課。
(十)學期中如需調整課表,請受輔學校函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會議紀錄(含簽到表)正本送本府備查,副知巡迴輔導教師所屬
學校,作為巡迴輔導教師課表調整之依據。
(十一)若學生有接受相關專業治療師服務,受輔學校應將前開治療師
到校時間、評估結果及建議事項告知巡迴輔導教師。
(十二)提供停車空間。
十四、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核定日或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提供巡迴輔導服務並
辦理結案:
(一)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已不具特殊教育學生
身分者。
(二)學生畢業或轉出本市。
(三)家長放棄特殊教育服務。
(四)其他特殊因素。
十五、督導與評鑑:
(一)每學期末受輔學校協助提供巡迴輔導教師服務表現、差勤管理等
相關資料,送交巡迴輔導教師原編制學校辦理考核。
(二)本府及受輔學校得依巡迴輔導教師報府排定課表不定期派員訪查
,以瞭解輔導狀況。
(三)本府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導
巡迴輔導班之運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