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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1: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及辦學績效,並盡督導與管理之責,促
    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績效。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三、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四、受評對象︰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五、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

六、實施方式︰
   (一)評鑑方式:分為自我評鑑和訪視評鑑兩部分。
     1.自我評鑑:各社區大學依據評鑑項目進行自我評鑑。
     2.訪視評鑑:評鑑委員實地訪視及查閱資料。
   (二)評鑑項目(如附件):
     1.行政與財務之規劃管理佔百分之三十。
     2.課程、師資與教學佔百分之三十。
     3.學員服務與社團經營佔百分之二十。
     4.公共參與及社區發展佔百分之二十。
  (三) 實施步驟:分為自我評鑑和訪視評鑑兩部分。
     1.通知受評單位評鑑內容。
     2.組成評鑑小組。
     3.受評單位自我評鑑。
     4.受評單位函報自評表。
     5.進行訪視評鑑。
     6.公布結果。
     7.追蹤輔導。

七、評鑑結果︰評鑑九十分(含)以上者為特優等,八十五分(含)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含)
    以上者為甲等,七十分(含)以上者為乙等,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八、評鑑結果之運用:按評鑑等第予以獎勵。
  (一)評鑑特優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獎勵金貳萬元。
  (二)評鑑優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獎勵金壹萬元。
  (三)評鑑甲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鼓勵。
  (四)評鑑乙等者,須限期改善完畢,始能繼續參加本府委託經營之評選。
  (五)評鑑丙等者,不得再參加本府委託經營之評選。

九、獎勵相關規定:
  (一)獎勵金之用途需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相關業務之
      觀摩研習及課程教材研發使用上。
  (二)當年度獲教育部與本府評鑑皆優等以上者,次年得免接受本府訪視評鑑,並以前一次接收本
      府評鑑之分數續約,如重新與本府簽約,首年仍須接受本府訪視評鑑。

十、後續追蹤輔導:
  (一)本府對於受評單位之缺失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二)本要點所需書表如附件。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