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2152305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社區大學營運狀況及辦學績效,並
    盡督導與管理之責,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瞭解社區大學辦理績效。
 (二)發掘問題,輔導改進,協助社區大學解決問題。
 (三)提升社區大學品質,促進社區大學永續發展。

三、主辦單位︰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四、受評對象︰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五、實施時程:每年十二月。

六、實施方式︰
 (一)評鑑方式:分為自我評鑑和訪視評鑑兩部分。
  1.自我評鑑:各社區大學依據評鑑項目進行自我評鑑。
  2.訪視評鑑:評鑑委員實地訪視及查閱資料。
 (二)評鑑項目(如附件):
  1.行政與財務之規劃管理佔百分之二十五。
  2.課程、師資與教學佔百分之二十五。
  3.學員經營佔百分之二十。
  4.公共參與佔百分之二十。
  5.辦學特色與其他佔百分之十。
 (三)實施步驟:分為自我評鑑和訪視評鑑兩部分。
  1.通知受評單位評鑑內容。
  2.組成評鑑小組。
  3.受評單位自我評鑑。
  4.受評單位函報自評表。
  5.進行訪視評鑑。
  6.公布結果。
  7.追蹤輔導。

七、評鑑結果︰評鑑九十分(含)以上者為特優等,八十五分(含)以上
    者為優等,八十分(含)以上者為甲等,七十分(含)以上者為乙等,
    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

八、評鑑結果之運用:按評鑑等第予以獎勵。
 (一)評鑑特優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評鑑優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及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三)評鑑甲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鼓勵。
 (四)評鑑乙等者,須限期改善完畢,始能繼續參加本府委託經營之評選。
 (五)評鑑丙等者,不得再參加本府委託經營之評選。

九、獎勵相關規定:
 (一)獎勵金之用途需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教師、志工及
     校務行政人員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及課程教材研發使用上。
 (二)當年度獲教育部與本府評鑑皆優等以上者,次年得免接受本府訪視
     評鑑,並以前一次接收本府評鑑之分數續約,如重新與本府簽約,
     首年仍須接受本府訪視評鑑。

十、後續追蹤輔導:
 (一)本府對於受評單位之缺失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二)本要點所需書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