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居家式托育人員
(一)收費項目:分為應收及得收項目。
托育人員除下列費用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
1.應收項目:托育費及副食品費。
2.得收項目:延托費及節慶獎金獎品。
3.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
(二)收費基準: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三)日間托育及全日托育之托育費收費情形及建議收費,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四)收費方式:由家長與托育人員雙方協商之。
(五)退費標準如下
1.終止托育:委託人應於一個月前告知,受委託人應按未托育日數全數退費。(計算方
式:1個月×30分之未托育天數=退費金額)
2.暫停托育:
(1)托育費以每月三十日計算,退費時按比例依據天數核算。
(2)幼兒連續請病假五天或事假十天以上者,退還請假日數之當月托育費百分之五十,
其請假未連續者不予退費。
(3)幼兒罹患水痘、腸病毒、結膜炎、百日咳、輪狀病毒等高傳染性疾病,留家照顧者,
退還幼兒實際請假日數之當月托育費百分之五十。
(4)幼兒請假退費之日期計算,依幼兒實際請假日數。
二、托嬰中心
(一)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二。
(二)收費方式及退費標準依據衛生福利部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