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公務行動電話及通訊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行動電話係指行動電話及其門號,其所有權均屬本
府。
三、一級主管(含副主管)以上人員均得配有公務行動電話。上述以外
人員倘因業務特殊狀況,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得配有公務行動
電話。
四、請購公務行動電話應依採購程序辦理,並依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登記及借用,於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辦妥移撥或繳回。
五、申請公務行動電話,以行動電話一支及門號一組為限。市長、副市
長、秘書長及因業務特殊經簽奉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請購行動電話預算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行動電話預算不限額度。
(二)一級主管(含參議、區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八千
元。
(三)副主管(含秘書、戶政事務所主任、地政事務所主任、衛生所
主任、公所秘書、校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七千元。
(四)科長(含課長、隊長、場長、所長、園長):行動電話預算限
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五)非屬上述人員: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各款費用由各機關(單位)支應。
七、每月門號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通訊費不限額度,國際電話部分應敘
明公務用途。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主管
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三)非屬上述人員: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二、三款人員於發生重大災害之救災期間或依業務性質特殊者,
依業務需要簽准,通訊費額度不受限制。
前二項各款費用由各機關單位支應。通訊費超過上述限額,由使用人
自行付費,逕行繳至公庫,俾辦理核銷。
於限額內撥打公務用國際電話部分,仍應敘明公務用途。
八、電信業者提供優惠價格購置之行動電話(如續約購機),不論零元或申
請人自付,該行動電話仍需辦理財產或物品登帳。
前項行動電話經管、養護、減損、報告等事項,悉依事務管理手冊及
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