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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請購公務行動電話暨報支通訊費作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21103226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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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制公務行動電話及通訊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務行動電話係指行動電話及其門號,其所有權均屬本
    府。

三、一級主管(含副主管)以上人員均得配有公務行動電話。上述以外
    人員倘因業務特殊狀況,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得配有公務行動
    電話。

四、請購公務行動電話應依採購程序辦理,並依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登記及借用,於調職、離職或退休時應辦妥移撥或繳回。

五、申請公務行動電話,以行動電話一支及門號一組為限。市長、副市
    長、秘書長及因業務特殊經簽奉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請購行動電話預算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行動電話預算不限額度。
  (二)一級主管(含參議、區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八千
        元。
  (三)副主管(含秘書、戶政事務所主任、地政事務所主任、衛生所
        主任、公所秘書、校長):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七千元。
  (四)科長(含課長、隊長、場長、所長、園長):行動電話預算限
        額為新臺幣六千元。
  (五)非屬上述人員:行動電話預算限額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各款費用由各機關(單位)支應。

七、每月門號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及秘書長:通訊費不限額度,國際電話部分應敘
        明公務用途。
  (二)一級主管以上人員: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副主管
        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一千元。
  (三)非屬上述人員:通訊費限額為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二、三款人員於發生重大災害之救災期間或依業務性質特殊者,
    依業務需要簽准,通訊費額度不受限制。
    前二項各款費用由各機關單位支應。通訊費超過上述限額,由使用人
    自行付費,逕行繳至公庫,俾辦理核銷。
    於限額內撥打公務用國際電話部分,仍應敘明公務用途。

八、電信業者提供優惠價格購置之行動電話(如續約購機),不論零元或申
    請人自付,該行動電話仍需辦理財產或物品登帳。
    前項行動電話經管、養護、減損、報告等事項,悉依事務管理手冊及
    財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