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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4: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場所開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場所開放實施要點
 


一、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行各項家庭教育系列
    活動,以增進家庭教育功能,發展幸福家庭,並秉持與社區資源共享
    ,加強本中心各場地設備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申請使用之場地如下:
   (一)ㄧ樓活動室。
   (二)一樓視聽室。
   (三)一樓小型辦公室。
   (四)二樓團體室。
   (五)三樓會議室。
   (六)三樓小型辦公會議室。


三、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均應繳費。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與本中心合辦之活動。
   (二)受本中心委託辦理之活動。
   (三)嘉義市政府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四、凡使用本中心場地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應於用畢日
    或次日負責回復原狀交還,否則本中心得逕予拆除處理,使用者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並應負擔回復原狀一切費用。


五、使用本中心場地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檢附活動計畫表,於預
    定活動日三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應預繳保證金。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當日繳清場地使用費、空調使用費
    。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使用場地內、外之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
    及環境衛生。


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
    ,且已繳之費用不予發還:
   (一)前次借用未按照規定或破壞相關場地者。
   (二)為秉持中立立場,有政黨或宗教性色彩活動者。
   (三)舉辦之活動或講習內容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者,經有關單位
         制止者。
   (四)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五)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擅自變更活動內容者。
   (七)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備之虞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或延期使用:
   (一)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二)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三)上級機關或是本中心急需使用者。


七、申請借用場地,未經本中心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
    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亦不得在本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
    品。


八、本中心視場地大小及使用時間分別收取場地使用費、空調費、保證金
    等,收費基準由本中心另訂之。有特殊情事需長期借用(長期指借用
    半年以上),並經本中心核准者,需另訂契約且各項費用另計。


九、以上應收各費,依申請場數於使用日期當日繳納。       
    保證金於使用後結清各費、場地及器材設備清點無短少損壞後,無息
    發還。場地及器材設備如有損壞而未修復者,本中心得逕為修復,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並應追償。


十、本要點中所稱每場次,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以四小時為準,未滿四小
    時以一場計算。


十一、場所開放時間: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休館。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


十二、因借用本中心場地舉辦活動而引起之任何糾紛事故與訴訟,均由借
      用者自行負責處理,概與本中心無關。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