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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場所開放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13150113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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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推行各項家庭教育系列
    活動,以增進家庭教育功能,發展幸福家庭,並秉持與社區資源共享
    ,加強本中心各場地設備之管理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申請使用之場地如下:
   (一)ㄧ樓親子樂學室。
   (二)一樓多功能教室。
   (三)一樓會議室。
   (四)一樓小型辦公室。
   (五)二樓團體室。
   (六)三樓會議室。
    (七) 三樓小型辦公會議室。


三、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者,均應繳費。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與本中心合辦之活動。
   (二)受本中心委託辦理之活動。
   (三)嘉義市政府主辦或合辦之活動。

      
四、凡使用本中心場地而需佈置者,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並應於用畢日
    或次日負責回復原狀交還,否則本中心得逕予拆除處理,使用者不得
    要求任何補償,並應負擔回復原狀一切費用。


五、使用本中心場地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活
    動流程表等,於預定活動日十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相關費用繳納
    期限如下: 
    (一)申請經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日一次繳清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申請使用單位若符合免收相關費用情形,場地清潔應自行處理及
        另繳交空調使用費,空調使用費須於使用前三日繳清。
    使用期間,使用者應負責使用場地內、外之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及
    環境衛生。

六、場地使用以本中心活動及課程為優先,如當日本中心已有活動或研習
    ,則不開放租用。

七、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得停止其使用
    ,且已繳之費用不予發還:
   (一)前次借用未按照規定或破壞相關場地者。
   (二)為秉持中立立場,有政黨或宗教性色彩活動者。
   (三)舉辦之活動或講習內容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者,經有關單位
         制止者。
   (四)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五)使用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未經核准而擅自變更活動內容者。
   (七)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備之虞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或延期使用:
   (一)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二)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中心認為不宜使用者。
   (三)上級機關或是本中心急需使用者。


八、申請借用場地,未經本中心核准或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
    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亦不得在本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
    品。


九、本中心視場地大小及使用時間分別收取場地使用費、空調費、保證金
    等,收費基準由本中心另訂之。有特殊情事需長期借用(長期指借用
    半年以上),並經本中心核准者,需另訂契約且各項費用另計。


十、以上應收各費,依申請場數於使用日期當日繳納。       
    保證金於使用後結清各費、場地及器材設備清點無短少損壞後,無息
    發還。場地及器材設備如有損壞而未修復者,本中心得逕為修復,費
    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之數並應追償。


十一、本要點中所稱每場次,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以四小時為準,未滿四
      小時以一場計算。


十二、場所開放時間:
      本中心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休館。本中心得視實際需要調整開放時間
      。


十三、因借用本中心場地舉辦活動而引起之任何糾紛事故與訴訟,均由借
      用者自行負責處理,概與本中心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