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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9 11: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一人為召集人,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本府得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教育行政人員。
   (五)學校行政人員。
   (六)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七)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
    進退。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幼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本會幕僚
    作業,並指派專任人員辦理本會事宜。

四、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本府或嘉義市所屬學校辦理學生
    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本府
    提起申訴。
    本府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本會,並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二
    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書。
    申訴人於本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
    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案件有
    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會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處分、
    措施機關或其他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八、本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機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
    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