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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13150409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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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
    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特設嘉義市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
    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七)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
        專家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
    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第一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
    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組織或團體代表委員應隨本職
    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或因不適當之行為者致本府解聘時,
    其缺額由本府依本點規定,並依其專業領域遴選適當委員補聘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特幼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本
    會幕僚作業,並指派專任人員辦理本會事宜。

四、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對本府辦理鑑定、
    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有爭議時,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起申訴。
    本府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本會並做成評議決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通知申訴
    人。
    申訴人向本府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於本會未作成申訴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經撤回
    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第一項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性質屬行政處分時,不服
    本會之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組織或團體代表委員得指派代理人
    出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六、本會委員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申訴
    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七、本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並應通知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
    照顧者、關係人到會陳述意見。

八、本會之與會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對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
    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
    應予以保密。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