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支持家庭育兒,並讓學齡前幼兒在
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公立幼兒園
、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
教保服務中心)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延長照顧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
並兼顧生活教育,以符合幼兒身心發展。
(二)應主動規劃本服務,利用親師座談會或新生入園等時間積極宣
導延長照顧服務資訊,與家長充分溝通說明相關資訊,採自願
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
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
視需求開班。
(四)有增置教保員之學校,得調整教保員上班時段,以協助延長照
顧服務。
(五)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
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六)本府得考量延長照顧活動型態、品質及安全等,適度規範生師
比。
四、實施對象:
確實需要照顧之幼兒,並須經家長同意。
五、實施方式與時間:
(一)公立幼兒園:
1.學期期間:以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原則。
2.寒、暑假期間:寒假應至少辦理一週、暑假辦理以四週以上
為原則,辦理時段分為全日制及半日制。
3.各園得依家長實際需求規劃開辦時間。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以下午五時起算,以二小
時為原則。
六、補助對象與基準:
(一)參加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延長照顧服務,且符合下列規
定之經濟弱勢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
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
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3.本款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應由各幼兒園報本府專案核准。
(二) 補助基準:
1.公立幼兒園:
(1)第一款經濟弱勢幼兒參與學期平日延長照顧服務所繳交之
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補助,但參與寒、暑假期間延長
照顧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
原則。該補助由本府轉撥各公立幼兒園;符合資格獲得補
助者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各公立幼兒園辦理退費。
(2)學期中平日下午五時至下午六時延長照顧服務開班費用,
扣除中央補助經濟弱勢幼兒經費及家長繳交費用後,由本
府以每班每學期補助五萬元為上限。
(3)學期中平日延長照顧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午四時起算
,以二小時為上限。
(4)園內參與延長照顧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
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
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際服
務時數予以補助,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平日
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5)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延長照顧服務,而參加該校國
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規定予以補助。
2.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1)符合補助對象之幼兒,依各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
中心報本府核准之收費數額,予以補助。
(2)補助經費之計算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
公日,自每日下午五時起算,以補助二小時為上限。但為
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而停止服務之日,不
予補助。
3.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
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
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4.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依國教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降補助額度。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公立幼兒園:
1.每學期開始前,需提報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後實
施。
2.經費申請期程:
(1)暑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每年八月底前提出申請。
(2)第一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十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請。
(3)寒假延長照顧及第二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四月中旬以
前提出申請。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
1.每學期開始前,需提報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計畫報本府備查後實
施。
2.經費申請期程:
(1)第一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中旬前提出申請。
(2)第二學期延長照顧經費,應於同年四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請。
(三)申請應檢附資料: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及幼兒繳費資料。
2.延長照顧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3.經濟弱勢幼兒參加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彙整表。
(四)前目所定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
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下
載。
(五)審查:申請案件經審查無誤後,層轉教育部國教署核定補助經
費。
(六)倘未開辦之園所,需將家長已簽名之意願調查單回條,函報本
府備查。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幼兒園於延長照顧服務結束後,應依國教署補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八、教保服務機構延長照顧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各教保服務機構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考量。
(二)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
定。
(三)延長照顧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九、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以下列計算方式為
上限:
(一)公立幼兒園:
1.每位學生收費方式為四○○元×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除本要點第六點第一項之經濟弱勢幼兒外,學期中平日下午
五時至下午六時以每人每小時五十元為上限計收。
2.前目服務總節數,每節為六十分鐘。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時
間數實施時,應依比率減收費用。
3.採每月或一次收費,應事先報本府核准。
4.各公立幼兒園依上開標準收取服務期間費用(個位數無條件
捨去,取整數)後,開立收據,不得超收。
5.寒、暑假期間:點心代辦費及午餐代辦費(代辦費依當年度
嘉義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標準計收。)
(二)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國教署公告之本服務
收費原則,向本府備查收費數額後,向家長收取費用。
十、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依前點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如下:
(一)行政費:
1.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
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2.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三)前款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四)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
之,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十一、退費方式:
(一)公立幼兒園:公立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退費準用嘉義市幼兒園
收退費辦法。
(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之退費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之
退費相關規定辦理;職場教保服務中心辦理本服務之退費依據
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之退費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成效考核: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考評公立幼兒園全年度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
成效優良者應優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