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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8: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
    國內進修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以各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公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實務訓練期間之考試錄取人
    員、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

三、參加大專院校進修推廣教育學分班(無學位者)進修,均同意報考。但應利用公餘時間並
    自費進修。

四、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不予補助(亦即請公假
    、休假、事假進修者不予補助);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屬部分辦公
    時間進修,亦不予補助。

五、費用補助範圍及額度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包括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必要費用)等項目核予補助。
(二)補助額度依年度核定預算額度酌予補助,每學期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五仟元,每人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所繳交進修費用未達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時,則核實補助。

六、申請補助方式及資格:
(一)申請人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二個月內,檢具學生證影本、成績單、繳費收據、申請進
      修原簽影本及申請表(如附表一),由服務機關學校統一造冊(如附表二)提出申請;
      無進修成績者,應提送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之進修報告(含論文大綱
      、研究方向及重點、預期研究結果等)。
(二)申請人於公餘時間進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進修之成績應
      符合各科均須及格且公立學校進修成績平均達八十分以上、私立學校進修成績平均達八
      十五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始得提出。
    前項規定已依身分別或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