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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100年1月7日府人三字第1002400078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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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92年5月16日府人三字第0920048364號函頒
95年1月23日府人三字第0950086223號函修正
96年1月15日府人三字第0960138605號函修正
98年2月2日府人三字第0980015134號函修正
99年1月7日府人三字第0992400057號函修正
100年1月7日府人三字第1002400078號函修正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補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照本
    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以各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公教人員為補助對象,不包括約聘
    、僱職務人員、駐衛警察、技工、工友、駕駛。


三、進修本府與各大專院校合辦之推廣教育碩士學分班,或委辦之碩士
    在職進修專班,由本府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並以公餘進修為原則。


四、參加大專院校進修推廣教育學分班(無學位者)進修,均同意報考
    ,惟應利用公餘時間並自費進修。


五、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及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
    不予補助(亦即請公假、休假、事假進修者不予補助)。

 
六、自行申請以公餘時間參加空中大學、空中專科學校、各大專院校進
    修推廣教育(有學位者)及研究所碩博士班(含一般生、在職生及
    在職專班生)進修,經服務機關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
    且成績優良者,部分費用得酌予以補助;學校教師參加暑期、週末
    碩士四十學分班、教學碩士班進修者亦同。


七、費用補助範圍及額度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包括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必要費用
      )等項目核予補助。
(二)補助額度依年度核定預算額度酌予補助,每學期最高得補助新臺
      幣三仟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仟元;所繳交進修費用未
      達每學期最高補助額度時,則核實補助。


八、申請補助方式及資格:
(一)申請人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2個月內,檢具學生證影本、成績單
      、繳費收據、申請進修原簽影本及申請表,由服務機關學校統一
      造冊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進修之成績應符合各科均須及格且公立學校進修成績平均達
      八十分以上、私立學校進修成績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
      ,始得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