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嘉義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廣納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管
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 推廣教育收入。
三 建教合作收入。
四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 場租門票收入。
六 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收入。
七 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 個人或團體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 教學支出。
四 進修與研究支出。
五 教育活動支出。
六 推廣教育支出。
七 建教合作支出。
八 補助與獎勵支出。
九 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一○ 其它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採集中支付或於嘉義市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並循環
應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