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廣納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
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嘉義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
府為管理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場租門票收入。
六、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個人或團體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進修與研究支出。
五、教育活動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與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應採集中支付或於嘉義市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辦理,並循
環應用。
第七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八條
申請本基金之撥貸,應提出貸款計畫書、經費概算、貸款數額及償還計
畫。
第九條
本基金貸款數額,由本府按計畫執行進度得採一次撥款或依需求基金調
度情形分次撥付之。
第十條
本基金自撥貸日起計息,核貸利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儲金二
年期機動利率扣減百分之零點陸貳伍計算。本基金貸款期限最長為十五
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